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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来源:天山网 2020-03-04 21:40:44

[摘要] 新疆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在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新疆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在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处理。

3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缓解企业困难、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将再推出两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处理,不作为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推出一系列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的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单位补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贷款权益。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提取材料和贷款资格认证材料超过时限的,可延长办理资格时限。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此外,新疆还实施了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补缴、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政策;新疆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为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等开通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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