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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将及时补足 律师:新规提高筹集效率

来源:网络摘要 2019-10-24 10:38:29

[摘要] 10月22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

10月22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其中,颇引人关注的一条规定是提出了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及时补足。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新出台的条例草案将大幅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效率。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应及时补足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维修、更新和改造共有共用的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时,应如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此外,业主大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律师:房子步入“老龄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该出规定了

对于新鲜出炉的条例草案,有公众建议,新规应针对一、二手房甚至更多手房屋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比如,一手房业主购房时,已经交足了筹集资金,对于二手房乃至多手房的业主在筹集资金方面是否应作出更多细化说明。此外,专项维修资金有无封顶数额也备受关注。比如,有业主关心,随着小区日渐老化,维修费用不可避免将逐步增加,届时会否出现不定期筹集资金的情况。

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戈和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房子开始进入老化阶段,对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作出规定已是当务之急。“专项维修资金的款项必须要及时筹集,新出台的条例草案势必将大幅提高筹集效率,这次的新规是一次进步。”

戈和平指出,一般情况下,当房屋进行买卖时,相关的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权益将随着产权转移。此次,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强化了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

此外,戈和平还建议将非住宅商业楼宇的公共维修资金的参照规定列入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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