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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至2011年,万某某等11人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某小区的住宅,然而八九过去了,经多次催办,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协助他们办
2010年至2011年,万某某等11人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某小区的住宅,然而八九过去了,经多次催办,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协助他们办理房产证。
2019年3至4月,万某某等人分别将该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协助办理购买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某小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同时要求给付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万某某等11人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同意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万某某等11人交纳了购房款,购买了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某小区的住宅,该公司也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但是因该公司在小区开发时保障房配比不足,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造成万某某等11人长期无法办理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协助万某某等11人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不动产权证,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日前,万某某等11人已收到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金。
(本文来源:凤凰房产乌鲁木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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