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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建议尽快明确续费标准和减免方法

来源:红星深度 2019-04-22 09:57:59

[摘要] 宅地70年产权到期该怎么办,续费该怎么续,标准又应该是什么样的?

宅地70年产权到期该怎么办,续费该怎么续,标准又应该是什么样的?4月2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针对“70年产权到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应该尽快拿出方案,明确续费标准以及缴纳、减免方法。

宅地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建议尽快明确续费标准和减免方法

宅地70年产权到期该咋办?他们这样说

廖晓军委员说,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草案增加了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缴费的规定,即“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民法典的物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因为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以及续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长对老百姓事关重大,会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

廖晓军委员因此建议,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如何支付续期费用,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复杂问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大家现在都关心自己的住房使用权到底多少年。” 李培林委员提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里多次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但实际上现有条文并没有对届期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目前依据的还是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等等。但是现在物权编草案不能依据一个低位阶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它的法律前提。为了不造成现实中的争议,可以直接引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把它变为民法典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还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规定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延长使用权期限。今年是建国70周年,可能只有少量的住房是解放前就拥有使用权,现在使用权70年届满。至于其他多数住宅,90年代才开始个人拥有住房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大部分的到现在还不到30年,这部草案需要考虑长远,对这部分权限应该有明确规定。

而王东明副委员长也提到,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目前现行法律和法规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下一步在立法过程中要补上这个空白,首先要有一个方案,然后再根据这个方案考虑在哪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第十个问题就是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问题,明确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后期在贯彻这个文件中,明确由国务院先拿出方案。

“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尽快拿出这个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这样以便于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王东明副委员长提出,有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的,一个是城市土地管理法,一个是房地产税法,建议对这个问题能够加快研究。

拒付物业费

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是否妥当?

关于小区业主权益问题,也成为多位委员关注的重点问题。刘海星委员提出,尽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作出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小区还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的业主委员会由少数人掌控,出现侵害小区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通业主遇此情况,由于缺乏组织和反映渠道,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救助,建议强化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给予指导和协助外,增加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监督的内容。另外,草案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考虑到法院从立案到审判往往时间长、环节复杂,建议增加受侵害的业主亦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投诉的规定,以更好保护业主权益。

李培林委员也提到,草案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各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如何做。但是现在问题是,多数的住宅区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如果只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的话,整个权利要求的主体就大范围缩小了,所以建议草案加上“业主”。只要他人违反了公共利益,业主个人也可以要求停止损害或者赔偿等等。

曹建明副委员长提到,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侵害,此时由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81条第3款规定依法处理是必要的。但行为中,“拒付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和物业合同的约定来处理,业主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该类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是否妥当?建议将“拒付物业费”删去。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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